(2015)九民初字第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学会与王学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会,王学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九民初字第754号原告王学会,男,1973年2月10日,汉族,住九台市。被告王学和,男,1961年11月28日,汉族,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会与被告王学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学会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会撤回起诉。审判员 邬宏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岳国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