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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民初字第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学会与王学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会,王学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九民初字第754号原告王学会,男,1973年2月10日,汉族,住九台市。被告王学和,男,1961年11月28日,汉族,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会与被告王学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学会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会撤回起诉。审判员  邬宏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岳国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