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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于晶、李珊与于英洲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晶,李珊,于英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057号申请执行人于晶。申请执行人李珊。被执行人于英洲。申请执行人于晶、李珊与被执行人于英洲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江岸民初字第019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1598号119栋1-1-2室(原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1982号1单元1层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岸9930972,建筑面积:56.24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过户登记到申请执行人于晶、李珊的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汉盈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余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