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1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德化县影视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志敏、陈彩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化县影视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黄志敏,陈彩惠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545号原告德化县影视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德化县。法定代表人苏良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苏庆跃,福建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艳华,福建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志敏,男,197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陈彩惠,女,1979年7月8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德化县影视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志敏、陈彩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曾凯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竞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