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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磐民二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孙丽莉与周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丽莉,周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磐民二初字第73号原告:孙丽莉,女,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金成锁,男,吉林盛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鹤,女,汉族,磐石市东宁街周鹤美丽瘦身会馆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丽莉诉被告周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丽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0元,由原告承担70.00元,退回原告70.00元。审 判 长  张 玥代理审判员  代仁龙人民陪审员  王 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金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