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磐民二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孙丽莉与周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丽莉,周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磐民二初字第73号原告:孙丽莉,女,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金成锁,男,吉林盛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鹤,女,汉族,磐石市东宁街周鹤美丽瘦身会馆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丽莉诉被告周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丽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0元,由原告承担70.00元,退回原告70.00元。审 判 长 张 玥代理审判员 代仁龙人民陪审员 王 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金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