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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民初字第00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赵某某、罗某某、杨凌某某服务中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赵某某,罗某某,杨凌某某服务中心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初字第00376号原告陈某某,男,住杨陵区李台街道办事处某某村。被告赵某某,男,住杨陵区某某乡某某村。被告罗某某,男,住扶风县某某镇某某村。被告杨凌某某服务中心。住所地:杨陵区某某路。法定代表人魏某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罗某某、杨凌某某服务中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原告已预交),免予交纳。代理审判员  刘雨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武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