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中民二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师宗地建砼业有限公司诉红河惠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代位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宗地建砼业有限公司,红河惠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中民二初字第34号原告:师宗地建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靖市师宗县漾月街道新村村委会落龙村(看守所对面)。法定代表人:赵菊芝,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焦鹏贤,云南鹏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樊子怡,云南鹏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红河惠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泸西县中枢镇40米大街花生园。法定代表人:李林伟,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程兴春,云南兴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武勋,云南兴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第三人: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电白县水东镇广南路108号(长兴大厦)三楼。法定代表人:陈世成,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师宗地建砼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红河惠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师宗地建砼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诉讼的申请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师宗地建砼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899元,减半收取15949.5元,由原告师宗地建砼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婧代理审判员 秦卫东代理审判员 李文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尤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