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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自民二仲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四川久大制盐有限责任公司与自贡市德诚机电商贸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久大制盐有限责任公司,自贡市德诚机电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自民二仲字第4号申请人四川久大制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东兴寺街**号。法定代表人傅刚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羽,该公司职工。被申请人自贡市德诚机电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汇东路西段兴大综合楼*****号。法定代表人XX诚,总经理。申请人四川久大制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自贡市德诚机电商贸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四川久大制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24二十四日请求撤回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四川久大制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0.00元,由申请人四川久大制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王海英审判员  李 彬审判员  曾伟贤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曾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