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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刑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高广佑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广佑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天刑初字第127号公诉机关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广佑,男,住山东省邹城市,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天桥检公刑诉(2015)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广佑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宏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广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广佑通过网络发布广告招揽印刷业务。2012年10���份,阿某某(已判刑)与被告人高广佑取得联系,并向高广佑提供《坦塔维精选》、《穆斯林信念》、《讨黑德》3本无版权、文号、出版单位的维语书籍,高广佑在无授权印刷手续的情况下,违反国家出版物印刷管理规定,印制上述维语书籍共计3000册,非法经营数额49000元。2013年1月,尼某某(已判刑)与被告人高广佑取得联系,向高广佑提供《我要学宗教》、《来吧!我们从黑暗中解脱》、《伊斯兰后代教育》等5本无版权、文号、出版单位的维语书籍电子版,高广佑在无授权印刷手续的情况下,违反国家出版物印刷管理规定,印制上述维语书籍共计5040册,非法经营数额45000元。被告人高广佑印刷后通过物流将上述书籍运往乌鲁木齐市。案发后,公安机关查获书籍5040册。经鉴定,扣押的书籍均系非法出版物。综上,被告人高广佑非法印制书籍共计8040册,非法经营数额共计94000元。2014年7月2日,被告人高广佑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证人阿某某、尼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汲某某、孙某甲、吕某某、刘某丁、孙某乙、张某某、李某甲、易某某、李某乙、刘某戊、廖某某的证言、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材料、货运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技术照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辨认笔录、物证图书5册和鉴定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广佑违反国家印刷业管理规定,印制书籍并牟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高广佑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㈣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第㈢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广佑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日起至2018年7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二、随案移送的《我要学宗教》、《来吧!我们从黑暗中解脱》、《伊斯兰后代教育》、《需要修正的概念》、《圣门弟子生活精选》书籍5本,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张晓玲人民陪审员  张烟军人民陪审员  刘 芸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于明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