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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执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罗庆辉、唐秀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合执字第463号申请执行人: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孙陆。委托代理人:周祥存。委托代理人:陈华。被执行人:罗庆辉。被执行人:唐秀燕,。本院执行的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罗庆辉、唐秀燕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合民初字第18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没有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罗庆辉、唐秀燕位于合浦县某地有房地产,虽然属本案执行标的的抵押物,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海市银隆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庆辉、唐秀燕借款合同一案中,已于2013年10月28日作出(2013)合执字第338—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上述房地产,本案依法不能处置该房地产。此外,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立案执行的(2014)合执字第46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结案后,如申请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执行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本院作出的(2013)合民初字第18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 文审 判 员  周胜伟代理审判员  莫武翊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肖自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