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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罗法刑一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郑某某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C}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罗法刑一初字第302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某,男,汉族,专科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因本案,2014年10月20日被羁押,同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辩护人赵烽,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15)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抢劫罪、强制猥亵妇女罪、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雪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及其辩护人赵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经事先踩点,发现被害人刘某宁居住在深圳市罗湖区华美阁27楼B2房,并有不关房门的习惯,遂准备了菜刀、透明胶纸、塑料绳、注射器等作案工具,并将上述作案工具藏于上述华美阁楼26楼消防楼梯处。2014年10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再次去到被害人所在小区,并拿出事先藏好的作案工具,趁被害人刘某宁外出倒垃圾准备回房间之机,持刀威胁刘某宁并随其进入房屋,在屋内抢走刘某宁人民币1500元。接着,被告人郑某某用塑料绳子反绑住被害人的双手,用胶带封住被害人的嘴巴,又抢走被害人两张银行卡和1500元港币,并威胁其说出银行卡密码。后来,被告人郑某某用刀划破刘某宁的上衣,脱下刘某宁全身衣物,将事先准备的装有果汁的注射器拿出,谎称其本人患有艾滋病,该针筒中系其本人血液,后舔吻及抚摸被害人刘某宁的胸部及下体,在刘某宁称其男友马上回来才放弃了继续实施猥亵行为。最后,被告人郑某某用手机拍摄下刘某宁的裸体照片及身份证、护照等证件,抢走被害人的平板电脑一部,逃离现场。逃离过程中,被告人郑某某持刘某宁的银行卡到附近银行取款,但因密码错误未能得逞。次日,被告人郑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害人刘某宁,向其发送之前拍摄刘某宁的裸照,并以之索要人民币20000元,未果。2014年10月20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郑某某抓获归案,并在其住处查获作案的手机一部。经鉴定,涉案平板电脑型号价值人民币699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一、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郑某某对实施抢劫、敲诈勒索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在公安侦查阶段对强制猥亵被害人刘某宁的事实供述如下:(一)2014年10月20日19时01分被告人郑某某供述其将刘某宁的上衣掀起,用刀直接割破并祼露,将被害人短裤和底裤拉到膝盖处,用手机拍了10多张祼体照片。坐在刘某宁的腿上,亲了刘某宁的胸部,威胁刘某宁别报警,并用事先准备的装有果汁的注射器在刘某宁胸口比划,让刘某宁以为是艾滋病毒,且记录刘某宁父亲的电话。2、2014年10月21日17时05分,被告人郑某某供述其对实施抢劫时将被害人用绳子捆住手脚、用透明胶封住嘴巴,将被害人上衣用菜刀割烂祼露其上身,将被害人短裤和底裤拉到膝盖处,用手机拍下祼照,并上床坐在被害人大腿上,用嘴巴轻轻舔被害人的右边乳房的乳头,持装有红色果注的注射器对被害人进行威胁,称其有病,不会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但别报警。同时供述其坐在被害人的大腿被害人突然起身身体往前倾时,其嘴巴碰到被害人右边乳房乳头。二、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宁陈述被告人郑某某对其实施抢劫、强制猥亵、敲诈勒索的事实及经过。证实被告人郑某某对其实施抢劫并进行捆绑,用透明胶纸封住其嘴巴,用刀划烂其衣服,并将其短裤、内裤脱至脚腕处后,被告人用手机进行拍照,后拿出一个注射器称其有病对其进行威胁。同时被告人到床上双腿分开骑在其身上,用嘴把其乳头含在嘴里,用舌头舔其乳头,亲吻其胸部几十秒,还想分开其双腿,但因腿被绑住,分不开,被告人则将其腿抬起来,看了其下体,用手摸其下体,其则骗被告人自己有病,并称其男朋友马上就要回来,被告人就停止对其侵犯。被告人在其房间找出护照和港澳通行证进行拍照。被告人共抢劫其人民币1500元左右,港币1500元左右,一部IPAD平板电脑、两张银行卡,并迫问取款密码,但其等被告人离开后,马上对银行卡进行挂失。三、物证:缴获的手机1部,证实被告人郑某某对被害人拍祼照的事实。四、书证(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被害人于2014年10月17日17时33分向警方报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事实。(二)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缴获被告人郑某某用于拍摄被害人祼照的手机1部。(三)搜查证,证实涉案相关事实。(四)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郑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的事实。(五)身份信息等,证实被告人郑某某的身份情况。五、鉴定意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结论书;六、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截面图、手机内存储的照片。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强制猥亵妇女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郑某某已经着手实施敲诈勒索,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事实及上述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对指控的强制猥亵妇女罪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有异议,不承认控罪,被告人辩称其没有对被害人实施强制猥亵行为。被告人郑某某辩护人辩称:一、对被告人郑某某涉嫌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的定性没有异议,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敲诈勒索的行为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无犯罪前科,是偶犯、初犯,且当庭认罪,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综上,请求对被告从轻处罚。二、被告人不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告人主观上并没有寻求精神刺激或者以非性交方式满足其不正常欲望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上被告人承认有触碰到被害人乳头的事实,但并不处于主观故意,而是由于被害人的挣扎起身,导致被告人身体向前倾,从而触碰到了被害人的右边乳房。被告人涉嫌强制猥亵被害人的证据仅仅只有被害人的供述,是孤证,其与被告人的供述并不相符,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应认定被告人无罪。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郑某某犯抢劫罪、强制猥亵妇女罪、敲诈勒索罪的上述事实客观、真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暴力、胁迫方法入户抢劫,同时以暴力、威迫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后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强制猥亵妇女罪、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郑某某犯抢劫罪、强制猥亵妇女罪、敲诈勒索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基本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已着手实施敲诈勒索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犯罪手段恶劣,社会危害性大,酌情从重处罚。关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不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其他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于法有据,予以采纳。被告人郑某某犯抢劫罪、强制猥亵妇女罪、敲诈勒索罪,依法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0日起至2027年4月1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缴获的上述作案工具金色苹果5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燕群代理审判员  杨晓玲人民陪审员  刘志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雨婷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二、: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三、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四、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六、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七、: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