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刑二初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单桂娟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桂娟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崇刑二初字第00071号公诉机关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单桂娟,无业。被告人单桂娟曾因赌博,于2010年8月3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罚款人民币500元;曾因赌博,于2011年7月27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罚款人民币500元。被告人单桂娟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12月19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以通崇检诉刑诉(2015)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单桂娟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建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单桂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至2014年11月,被告人单桂娟在本市崇川区杨扬大酒店、南通市科技馆等地,以能帮助被害人单某甲的儿子、被害人单某乙的女儿找人上南京晓庄学院需要给专业费、给学校费用为由,共骗取被害人单某甲、单某乙人民币197000元。其中,骗取被害人单某甲人民币65000元,骗取被害人单某乙人民币132000元。具体分述如下:一、诈骗单某甲的事实1、2014年7月11日,被告人单桂娟在本市崇川区杨扬大酒店,以帮助被害人单某甲的儿子上南京晓庄学院环境工程需要给专业费用为由,骗取其人民币27000元。2、2014年7月21日,被告人单桂娟在南通科技馆,以帮助被害人单某甲的儿子上南京��庄学院需要给学校费用为由,骗取其人民币28000元。3、2014年9月30日,被告人单桂娟以帮助被害人单某甲的儿子上南京晓庄学院环境工程需要给专业费用为由,通过银行转账,骗取其人民币10000元。二、诈骗单某乙的事实1、2014年7月21日,被告人单桂娟在南通科技馆,以帮助被害人单某乙的女儿上南京晓庄学院需要给学校费用为由,骗取其人民币30000元。2、2014年7月下旬,被告人单桂娟在本市春晖花苑20幢301室,以帮助被害人单某乙的女儿上南京晓庄学院需要给学校费用为由,骗取其人民币37000元。3、2014年8月,被告人单桂娟在南通科技馆,以帮助被害人单某乙的女儿上南京晓庄学院需要给专业费用为由,骗取其人民币20000元。4、2014年9月19日,被告人单桂娟以帮助被害人单某乙的女儿上南京晓庄学院需要给专业费用为由,通过银行转账,骗取其人民币30000元。5、2014年9月30日,被告人单桂娟以帮助被害人单某乙的女儿上南京晓庄学院需要给学校费用为由,通过银行转账,骗取其人民币20000元,后被单某乙要回人民币5000元。2014年12月18日,被告人单桂娟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至公安机关,但在接受询问时,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归案后及庭审中被告人单桂娟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人举证的被告人单桂娟的户籍证明,被告人单桂娟的供述,被害人单某乙、单某甲的陈述,证人陈某、秦某、张某等人的证言,银行卡交易明细,收条,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佐证。上述证据经法庭调查核实,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桂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控被告人单桂娟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提请依法判处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归案后及庭审中被告人单桂娟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单桂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9日起至2019年3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此款由被告人单桂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单桂娟的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单桂娟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冯 卫 国代理审判员 曹 燕 飞人民陪审员 戴 汉 武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陆馨玲袁婧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