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芙执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李飞高与冯任学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飞高,冯任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芙执字第510号申请执行人李飞高。被执行人冯任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芙民初字第8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13日向上列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上列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即日内履行前列裁决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以及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冯任学的存款、收入1077040元(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107704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周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蒋 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