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赵林诉被告闫信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林,闫信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316号原告赵林,男,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闫信伯,男,汉族,住辽源市。委托代理人王崟霄,吉林辽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寄来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林撤诉。本案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赵林负担。审 判 长 丛 立人民陪审员 侯建秋人民陪审员 王炳岐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禹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