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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涡刑初字第00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杨虎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难难,杨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4)涡刑初字第00680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难难,男,198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涡阳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本县涡南镇杨楼行政村杨小庄自然村**号。诉讼代理人王金胜,男,37岁,汉族,安徽省涡阳县人,大专文化,法律工作者,住涡阳县城关街道。被告人杨虎,乳名防震,男,197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涡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本县涡南镇杨楼行政村杨小庄自然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被宣布逮捕。现羁押于涡阳县看守所。辩护人葛会民,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涡检刑诉(2014)6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虎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难难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2014年12月28日决定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2日、3月6日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难难及其诉讼代理人王金胜,被告人杨虎及其辩护人葛会民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1日下午15时许,家住涡南镇杨楼行政村杨小庄自然村的杨虎和其堂弟杨难难因为在基地盖房子发生争执,后引起打架。杨虎和杨难难在打架过程中,杨虎将杨难难摔倒,导致杨难难的右膝盖处受伤。经法医鉴定杨难难的伤为轻伤一级。为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害人杨难难的陈述,证人穆苏芳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杨虎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及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杨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除要求被告人杨虎承担刑事责任外,还要求判令被告人杨虎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10万元。被告人杨虎辩称其没有摔杨难难,是杨难难将其摔倒在地。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虎将杨难难摔倒,导致杨难难右膝盖处受伤,证据不足。1、双方在互殴过程中,互相抱在一起摔,并都倒地的事实,双方认可。但是谁将谁摔倒,各持一词。2、证人证言证明两人都倒地了。除被害人妻子穆苏芳证明是杨虎将杨难难摔倒,没有其他证据证实。3、侦查机关的现场照片,在杨虎被跺坏的多个门上,留有杨难难脚印,不排除杨难难轻伤是其跺门所致。二、本案被害人存在明显过错,第一时间是杨虎报警,杨虎和杨难难系堂兄弟,因民间纠纷引起等情节。据此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虎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虎与被害人杨难难系堂兄弟,两家曾因宅基地问题有纠纷,并经有关人员调解过。2014年7月1日15时许,杨难难在两家曾有纠纷的宅基地上挖地槽建房,杨虎及其妻邵士兰不让施工,杨难难闻讯后赶到施工现场,责骂杨虎为何不让施工。为此,二人发生争执、厮打。在厮打过程中,二人抱在一起互摔,后双方倒地,致杨难难的右膝盖处受伤。经涡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杨难难的伤为轻伤一级。杨难难伤后在涡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3天,支付医疗费用4631.60元。根据有关规定应核定:护理费1320.80元(101.60元/天×13天),误工费865.80(66.60元/天×13天),住院伙食补住费390元(30元/天×13天),营养费390元(30元/天×13天),交通费130元(10元/天×13天)。以上共计7728.20元。另查明,此次打架结束后,杨难难持钢管到杨虎家将杨虎家中的财物砸坏。经评估,杨虎家被毁坏物品价值5846元。杨难难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1月27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赔偿杨虎经济损失5846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伤情照片证实:被害人杨难难当时的伤情情况。2、被毁坏财物照片证实:被告人杨虎家门上留有脚印。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杨虎的出生时间及基本情况。4、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证实:该案争议的宅基地土地使用权人为杨清悦。5、涡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杨难难右膝盖部外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6、涡阳县公安机关勘验、检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7、涡阳县人民医院病历及医药费收据证实:被害人杨难难住院治疗天数及所花费用情况。8、(2014)涡刑初字第006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杨难难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1月27日被本院依法判处。9、证人邵士兰的证言证实:杨难难在其屋前盖房子,其和杨虎不让工人施工,杨难难与杨虎发生争执、厮打,其上前拉,把杨难难的衣服撕破,杨难难火了,把旁边一把椅子摔烂,拿着椅子把打在杨虎头上。杨虎让其回屋拿棍,等其回来,一个年轻人把他两拉开,杨难难跑回家了。其和杨虎赶紧跑上楼,把大门闭上。一会杨难难拿个铁棍和他媳妇过来,砸其家的东西,其家的电视机、洗衣机、卫生间的镜子、马桶和洗脸盆被砸坏,几扇窗户和大门玻璃被砸碎,几个木门砸了几个窟窿。后来被杨清杰叫走了。10、证人杨登洲的证言证实:那天下午,其和杨登海等人在弄地基,杨虎从外面回来不让弄。一会杨难难来了,二人吵起来,杨难难把杨虎按在地上,杨虎的媳妇拿个扫把朝杨难难头上身上打。杨虎让其媳妇拿刀砍。因其在地基里隔着土堆,其他情况看不到。一会杨难难拿个铁棍到杨虎家,在外面用铁棍砸杨虎家的门和窗户玻璃,他媳妇也随后过来。大约有十分钟,杨难难的媳妇扶着杨难难去了水泥路边。还证实杨难难回去拿铁棍时走路有点瘸。11、证人杨登海的证言证实:那天下午给杨难难盖房子,杨虎不让干,一会杨难难来了问杨虎为啥不让干,说着两人吵起来,杨难难上去抱住杨虎的头,杨虎挣扎着脱身,杨虎的媳妇用扫把头朝杨难难头上敲了二下,然后二人就摔到土堆另一面。其在地基里干活,土堆高,那边怎么打的不清楚。过一会就听到门响、玻璃破碎的响声,等其上来时,看见杨难难的媳妇扶着杨难难从杨虎门口到大路上去了。12、证人孙明的证言证实:那天下午正在给杨难难盖房子,听见杨虎和杨难难吵起来,接着二人打起来,你一拳我一拳,你一脚我一脚,其过去拉架,看见他俩躺在土堆上,他蹬他一脚,他蹬他一脚,其把他俩拉开,就去弄搅拌机了。一会听到杨虎家的玻璃碎了,杨虎家的窗户和玻璃都烂了。13、证人杨清杰的证言证实:那天下午3点多钟,其在家吃饭,杨虎两口子从邵老家回来给其讲,不能让杨难难盖房子,其和村里的几个人刚给杨难难和杨虎兄弟两调解好,杨虎两口子又不同意了。等其吃过饭到杨虎家,杨难难家属穆苏芳拿个棍正砸着杨虎家的东西,其制止不让砸,杨难难的家属扶着杨难难就走了。14、证人杨光的证言证实:那天其正在给杨难难家弄地槽,杨虎和他妻子过来不让干,接着杨难难过来,二人说着说着打了起来,二人用拳头耳巴子互相打,打着打着两人抱在一起摔倒在地上,杨虎把杨难难按在地上,杨虎的媳妇拿个扫把,用扫把头朝杨难难腿上打,杨东洲把他们拉开,后来杨难难的媳妇来了,砸杨虎家的东西,具体怎么砸的没看清。还证实打过架杨难难朝东走了,走路有点瘸。15、证人葛素芳的证言证实:那天下午给杨难难盖房子,杨虎两口子过来不让盖,杨难难过来问杨虎为啥不让盖,二人吵起来,吵着吵着打起来。刚开始二人拳头耳巴子打,后来两人抱在一起摔,都摔倒在土堆上。其在地槽里干活,土堆挡住视线,那边的事没看到。还证实看到杨难难走路瘸瘸的。16、证人盛桂银的证言证实:那天下午给杨难难家弄地槽,杨虎过来不让盖房子,杨难难过来问杨虎为啥不让盖,二人吵着吵着打起来。刚开始二人拳头耳巴子打,后来两人抱在一起摔,都摔倒了,杨虎媳妇手里拿个扫把打杨难难,杨虎和杨难难在地上互相撕扯着,后来有人上来把他两拉开。打过架看杨难难走路瘸瘸的。17、证人穆苏芳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14日下午,其家正盖着房子,杨虎阻止不让盖,杨难难和杨虎吵起来,吵着吵着两人打了起来,杨虎的媳妇用扫把朝杨难难身上打,杨虎从后面连跺再打,把杨难难打倒了,杨难难起来要和杨虎打,杨虎的媳妇从厨房拿刀出来,其就让杨难难赶紧跑。并证实打架的时候,两个人互相打,杨难难把杨虎推倒在坑。还证实因为盖房子的事,地基都挖好了,协议也打好了,就差签字了,突然反悔不让盖,才发生的矛盾。18、被害人杨难难的陈述证实:2014年7月1日下午,其在家里睡觉,盖房子的工人打电话让其去南地,其到盖房子的地点,看见杨虎两口子正往地槽里蹬土,不让工人盖。其问为啥不让盖,杨虎让其把宅基地本拿出来,本来协议都打好了,就差签字了,杨虎不让盖。其很生气就用手指他骂了两句,其指杨虎时,杨虎用胳膊猛一挡,其就推了杨虎一下,接着二人厮打起来。刚开始用拳头耳巴子互相打,后来扭打在一起,杨虎的媳妇用扫把打,其挨了两下就开始躲了,其和杨虎互相拽来拽去,也打着杨虎几下。杨虎的媳妇看用扫把打不着,就从后面撕其衣服,抓其衣领子,把其衣服都撕破了。其和杨虎抱着摔,杨虎的媳妇从后面拉其左腿,杨虎使劲一摔,把其摔倒了,其右膝盖先跪在水泥地上,后往前趴倒了,其左手还搂着杨虎的脖子,杨虎也跟着倒了,杨虎身体半趴在其身上,其趴倒后,杨虎的媳妇从前面按着其头不让起来,其用右肘使劲撑着地,右肘也擦伤了。杨虎起来后,用脚朝其右腿腿弯处跺了几脚。杨虎让其媳妇回去拿刀,杨虎的媳妇拿把菜刀来了,其就往路上跑,跑的时候就感觉右腿走路有点瘸,其没跑走的时候,杨虎的媳妇又用铁锨朝其腿上铲了一下,把其左腿铲了一个口子。后来其到水泥路上,家属看其受伤了,就拿铁棍去杨虎家,砸了杨虎家的东西。庭审时陈述双方在互摔过程中,二人同时倒地。19、被告人杨虎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7月1日下午,杨难难家在其家屋前盖房子,挡住其出路,其不让施工人员施工。一会杨难难到现场,两人吵了几句,杨难难朝其头上打一拳,其也还了一拳,两人互相打了起来。其与杨难难抱着摔起来了,都摔在地上了,其在底下,杨难难在上边,后来干活的把他们拉开。其不知道杨难难右膝部伤是怎么形成的,杨难难把其摔倒了,其没有打他。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核实,应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虎因宅基纠纷与其堂弟杨难难发生争执至厮打,在互殴过程中,双方抱在一起互摔,致使二人倒地,造成杨难难膝盖受伤。被告人杨虎主观上有伤害对方的故意,客观上造成了轻伤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虎将杨难难摔倒,导致杨难难受伤,证据不足,因此,杨虎不应承担杨难难受伤的法律责任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杨虎与杨难难在互殴过程中,均有摔倒对方的故意,客观上造成二人倒地,并致杨难难轻伤的结果,该结果的发生与被告人杨虎的行为,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被告人杨虎对杨难难轻伤的结果,应承担法律责任。对于辩护人提出的杨难难的伤有可能是杨难难跺杨虎家门所致的辩护意见。经查,虽侦查机关的现场照片能够反映杨虎家门上留有脚印,但无证据显示该脚印与被害人的伤情有因果关系,且没有证据证实该脚印系杨难难所留。辩护人关于该节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本案被害人存在过错,第一时间是杨虎报警,杨虎和杨难难系堂兄弟,因民间纠纷引起等情节,本院在量刑时充分予以考虑。由于被告人杨虎的犯罪行为而给被害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判令被告人杨虎赔偿其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对其超出法律规定,要求过高的请求部分,不予支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9月24日起至2015年5月23日止)。二、被告人杨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难难经济损失7728.2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难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敏审 判 员  李春杰人民陪审员  韩 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梁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