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汪法民一初字第00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甲、张某乙之间的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汪法民一初字第00265号原告刘某,女,汉族,现住汪清县汪清镇。被告张某甲,男,汉族,现住汪清县汪清镇。被告张某乙,女,汉族,现住汪清县汪清镇。委托代理人张某丙,男,汉族,现住汪清县汪清镇。委托代理人张云芳,汪清诚信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甲、张某乙之间的分家析产纠纷一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葛立新代理审判员 许 玲人民陪审员 崔君洙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进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