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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汪法民一初字第00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甲、张某乙之间的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汪法民一初字第00265号原告刘某,女,汉族,现住汪清县汪清镇。被告张某甲,男,汉族,现住汪清县汪清镇。被告张某乙,女,汉族,现住汪清县汪清镇。委托代理人张某丙,男,汉族,现住汪清县汪清镇。委托代理人张云芳,汪清诚信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甲、张某乙之间的分家析产纠纷一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葛立新代理审判员  许 玲人民陪审员  崔君洙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进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