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徐石连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481号起诉人徐石连。2015年4月24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徐石连的起诉状,起诉人徐石连请求本院:1、判令广西容县建筑工程公司向起诉人返回借款130000元;2、判令武宣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在广西容县建筑工程公司的履约金和工程款中支付返还借款,对起诉人承担连带清还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广西容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不在武宣县,宣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住所地虽在武宣县,但与起诉人向广西容县建筑工程公司主张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无关,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徐石连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鸿环审 判 员 雷德科代理审判员 王 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梁杏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