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莲执字裁第01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蒋珂馨与被执行人孙中航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珂馨,孙中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莲执字裁第01434号申请执行人蒋珂馨,女,汉族。被执行人孙中航,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蒋珂馨与被执行人孙中航抚养费纠纷一案,我院的(2014)莲民初字第016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蒋珂馨于2014年10月1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孙中航名下的财产线索,银行存款不足。2015年1月21日我院依法查封锁定了孙中航名下的车辆(陕A81Z**)。现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莲执字第0143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向本院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文皓执行员 张胜利执行员 唐国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闫佩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