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48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陈志兵与被告王睿,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人民检察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兵,王睿,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人民检察院,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4860号原告陈志兵,男,195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县。委托代理人朱彦熹、向秋蓉,重庆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睿,男,198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被告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人民检察院,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新城国道旁,组织机构代码00837015-3。法定代表人戴勇。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江阳区佳裕路2号1号楼,组织机构代码75660601-0。代表人徐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兵诉被告王睿,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人民检察院,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志兵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志兵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免收。代理审判员 黄庆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