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民初字第1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霞诉被告驻马店市佳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霞,驻马店市佳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1073号原告张霞。委托代理人程松涛。被告驻马店市佳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陈嘉。委托代理人王玉祥。委托代理人马世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霞诉被告驻马店市佳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霞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90元,减半收取1495元,由原告张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岩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任鸣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