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民初字第0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杨会侠与刘志军、张福友等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会侠,刘志军,张福友,宗国起,朱凤会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0561号原告杨会侠,农民。被告刘志军,农民。被告张福友,农民。被告宗国起,农民。被告朱凤会,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会侠与被告刘志军、张福友、宗国起、朱凤会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会侠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会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成负担。审判员 高建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丽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