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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刑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谭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201号公诉机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朱玉钢,江西华赣律师事务所律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5)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媛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及其辩护人朱玉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8月,被告人谭某介绍冯某(另案处理)认识被害人龚某乙,谭某向龚某乙介绍冯某的丈夫是台商,在八一桥凤凰城有一块四百亩的土地要开发,可以交给龚某乙开发,为了博取龚某乙的信任,谭某与冯某还带龚某乙去凤凰洲看工地,龚某乙信以为真,为了得到工程便请谭某、冯某吃喝、唱歌、买衣服,并给予现金。2011年7、8月,为了消除龚某乙的疑心,冯某要胡某(另案处理)假冒自己的丈夫台商“老皮”与龚某乙吃了两次饭,在吃饭期间胡某附和了冯某关于工程的描述,使龚某乙更增加信任,此后龚某乙继续为谭某、冯某提供物质消费并给予现金,2011年龚某乙两次为冯某偿还共计4万元债务给一名叫“光头”的男子。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以下证据:1、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2、证人冯某、李某甲、董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龚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谭某的供述和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之情节。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谭某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护人对被告人谭某构成诈骗罪无异议,其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谭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应当依法认定为从犯。二、被告人谭某已经赔偿被害人的部分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三、被告人谭某系初犯。四、被告人谭某自愿认罪。请求对谭某量刑时对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被告人谭某介绍冯某认识被害人龚某乙,谭某向龚某乙介绍冯某的丈夫是台商,在八一桥凤凰城有一块四百亩的土地要开发,可以交给龚某乙开发,为了博取龚某乙的信任,谭某与冯某还带龚某乙去凤凰洲看工地,龚某乙信以为真,为了得到工程便请谭某、冯某吃喝、唱歌、买衣服,并给予现金。2011年7、8月,为了消除龚某乙的疑心,冯某要胡某假冒自己的丈夫台商“老皮”与龚某乙吃了两次饭,在吃饭期间胡某附和了冯某关于工程的描述,使龚某乙更增加信任,此后龚某乙继续为谭某、冯某提供物质消费并给予现金,2011年龚某乙两次为冯某偿还共计四万元债务给一名叫“光头”的男子。另查明,2014年11月28日,被害人龚某乙收到谭某家属慰问金二万元,对谭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龚某乙的陈述,证人冯某、胡某、李某乙、龚某甲、董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书证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谅解书,被告人谭某当庭的供述、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四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谭某在与同案人冯某的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当庭认罪,且被告人谭某的家属代为退赔被害人龚某乙部分经济损失二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谭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 娟人民陪审员 郑 松人民陪审员 范雅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江 舸速 录 员 袁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