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执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江侗族自治县支行与吴建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江侗族自治县支行,吴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三执字第17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江侗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三江侗族自治县古宜镇。负责人郑见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国安,该行职员。被执行人吴建平。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江侗族自治县支行申请执行吴建平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调查,被执行人吴建平去向不明,且被执行人吴建平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穷尽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三民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三民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超审判员 唐勇鸣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