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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初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埔上信用社与张景云、王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埔上信用社,张景云,王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655号原告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埔上信用社。代表人杨为,主任。被告张景云,男,198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星,男,198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埔上信用社与被告张景云、王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埔上信用社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埔上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7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99元,由原告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埔上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黄国语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傅艳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