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19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上海申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马佐里(东台)纺机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申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马佐里(东台)纺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92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申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嘉定区嘉罗公路2711号。法定代表人夏祖根,总经理。被执行人马佐里(东台)纺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东台市河垛北路36号。法定代表人阿蒂尔·卡莫奇,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上海申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佐里(东台)纺机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8日作出的(2013)东商初字第10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定:被告马佐里(东台)纺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上海申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加工费68.8999万元及逾期利息(以68.8999万元为本金,自2013年10月2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后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马佐里(东台)纺机有限公司负担1069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马佐里(东台)纺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帐户、资产设备及房产(均系轮候),依法查明被执行人马佐里(东台)纺机有限公司处于停产状态,实际负责人下落不明,有关查封财产待处置。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事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上述财产外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东商初字第10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崔 伟审 判 员 夏伯远代理审判员 杨 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扣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