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执民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舒建美与潜晓军、陈建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莲执民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舒建美与被执行人潜晓军、陈建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4)丽莲商初字第027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舒建美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400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已受偿人民币0元,未受偿人民币14000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丽莲执民字第10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宋云生执 行 员 郑耀亮执 行 员 施宏政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徐晓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