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成华民初字第1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成都德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万德彬、王福容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德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万德彬,王福容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1234号原告成都德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朱雪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怡人,四川嘉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赵中彬,四川嘉世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万德彬,男,汉族,1965年5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州市,身份证号:。被告王福容,女,汉族,1965年10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州市。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德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万德彬、王福容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德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成都德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德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元,由原告成都德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蒋登祝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程 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