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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冷清林与吴旭东、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369号原告冷清林,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水春,铜鼓县永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吴旭东,男,汉族,农民。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岳阳市金鄂中路景源商务楼19楼。负责人:周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洋,系公司理赔部经理。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冷清林诉被告吴旭东、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伤情较重,极需费用治疗,故向本院申请了人民币5万元的先予执行。现由于原告治疗未终结,无法进行司法鉴定,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清林撤回对被告吴旭东、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收取1000元,由原告冷清林承担。审判员  严奇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毛湘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