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终字第00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张伟与王琴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琴,张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终字第003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琴。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伟。委托代理人仇峻峰,江苏世纪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琴因与被上诉人张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4)港民初字第01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琴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琴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琴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上诉人王琴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 丹审 判 员 周兴国代理审判员 张 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萍萍附: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