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宝执字第00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生龙、马伟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高生龙,马伟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发文底稿签发人复核人审核人拟稿人党秀山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宝执字第0030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住所地:延安市中心街。负责人盛祥均,系分行行长。被执行人高生龙,男,汉族,系延安市黄陵县城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十三项目部负责人,现住延安市北大街机械厂家属院3号5单元101室。被执行人马伟峰,男,汉族,1976年4月27日出生,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七里铺街**号院*排**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申请执行高生龙、马伟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公证处(2014)延证执字第003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11月26日本院予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11月26日向被执行人高生龙、马伟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生龙、马伟峰清偿申请执行人本息226029元(截止二0一四年六月二十日)及申请执行人为实现债权所需的费用(其中包括公证费600元、律师代理费11800元、交通费1000元),并承担执行费3290元。现被执行人已将案件款转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专户(其中马伟峰给付140000元)。至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公证处(2014)延证执字第003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成龙审 判 员 贾虎平代理审判员 淮文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党秀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