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延执字第1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福建省全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全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南平通达桥隧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1226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全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全和,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建南平通达桥隧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检梁,总经理。关于福建省全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南平通达桥隧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延民初字第44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福建南平通达桥隧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福建南平通达桥隧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在有关金融机构账户内的存款185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在相关单位相应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笑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龚子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