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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太执字第02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太仓市瑞源针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仓市瑞源针织有限公司,昆山市信诚时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执字第02758号申请执行人太仓市瑞源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文琴,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昆山市信诚时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雪明,该公司总经理。太仓市瑞源针织有限公司与昆山市信诚时装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太城商初字第001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昆山市信诚时装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太仓市瑞源针织有限公司定作款213377.38元,并直接支付太仓市瑞源针织有限公司预交的诉讼费3837元,合计217214元。昆山市信诚时装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根据太仓市瑞源针织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217214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昆山市信诚时装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房产、证券、存款等财产情况,查询结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扣除执行过程中昆山市信诚时装有限公司已经支付的81842元,尚未执行到位135372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太城商初字第001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卫平执行员  王惠生执行员  金永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晓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