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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诸朱民初字第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姜建忠与丁明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建忠,丁明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诸朱民初字第892号原告姜建忠。委托代理人武伟伟。被告丁明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建忠与被告丁明杰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建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6元,减半收取503元,诉讼保全费420元,由原告姜建忠负担。审判员  王有森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