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一初字第3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邓某与陈某、陈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陈某,陈某甲,广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328-2号原告邓某。被告陈某。被告陈某甲。被告广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与被告陈某、陈某甲、广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陈某甲名下价值人民币600万元财产,本院于2015年3月5日作出民事裁定,依法查封了被告陈某甲的财产。原告于2015年4月26日以原查封陈某甲的财产已多次抵押给诸多抵押权人,所查封财产余值低于申请查封的标为由向本院申请追加查封被告广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广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南宁市西乡塘区壮志路X号某小区X号楼X单元X号房及X单元X号房、X号楼X单元X号房、X号房及X号房。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卓中宁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罗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