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溪执字第1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洪伟犯抢劫罪并处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溪执字第130-1号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彭建,院长。被执行人洪伟,男,1998年1月4日出生。关于洪伟犯抢劫罪并处罚金一案,本院(2014)南溪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洪伟未向本院缴纳罚金,南溪区人民法院移送执行。执行中,本院查明:洪伟无工商登记、无房屋登记、无车辆登记、无银行存款,其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依据南溪区人民法院(2014)南溪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本院立案受理的(2015)南溪执字第130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升龙执行员 陈 兵执行员 沈 锐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肖 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