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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449号原告:王某某,男,1969年12月8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被告:齐某某,女,1972年9月6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叶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吕振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