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449号原告:王某某,男,1969年12月8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被告:齐某某,女,1972年9月6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叶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吕振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