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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源民初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董国兵与太原市新森盛汽贸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国兵,太原市新森盛汽贸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源民初字第479号原告董国兵,男,1973年5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长垣县人,现住太原市。被告太原市新森盛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清徐县文源路东段240号。法定代表人张吉娃,总经理。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1号丽华大厦B座12层。负责人李志勇,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国兵诉被告太原市新森盛汽贸有限公司、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董国兵与被告太原市新森盛汽贸有限公司、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已于庭外达成和解,故原告董国兵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国兵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国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元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董国兵负担。审判员 刘 豹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孟丽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