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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常商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常州美瑞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苏州易特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苏州易特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美瑞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苏州易特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苏州易特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常商初字第421号原告常州美瑞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经济开发区紫薇路**号(C10地块)。法定代表人刘合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毛正华,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新亚,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苏州易特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经济开发区紫薇路**号。负责人周其钧,该分公司经理。被告苏州易特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东太湖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吕刚,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旺墩路***号建屋大厦***室。法定代表人许明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波,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段超,该公司员工。原告常州美瑞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易特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苏州易特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因案件标的超过该院管辖范围,遂移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常州美瑞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州美瑞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美瑞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易特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苏州易特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818元,按规定减半收取18409元,由原告常州美瑞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时 坚代理审判员 熊 艳人民陪审员 韩锡荣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