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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执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平邑县宝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黄宝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邑县宝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宝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573号申请执行人平邑县宝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学刚,总经理。被执行人黄宝忠,居民。本院在执行平邑县宝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黄宝忠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以(2013)平执字第57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宝忠房产一套(房产证号:平房私字第××号)。现因双方和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黄宝忠房产(房产证号:平房私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贵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