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019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关洪奇与于水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洪奇,于水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1949号原告关洪奇。被告于水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洪奇与被告于水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关洪奇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洪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 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沁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