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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019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关洪奇与于水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洪奇,于水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1949号原告关洪奇。被告于水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洪奇与被告于水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关洪奇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洪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 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沁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