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金初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毛振青、代普宽、李彦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毛振青,代普宽,李彦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金初字第39-2号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国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爱叶,该社信贷员。被告毛振青,男,196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代普宽,男,198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彦宾,男,1984年3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毛振青、代普宽、李彦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费720元,计12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智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苏永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