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酒肃三调确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韩建存与于付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确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肃三调确字第5号申请人韩建存申请人于付华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受理了申请人韩建存与申请人于付华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韩建存与申请人于付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于2015年3月31日经肃州区铧尖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于付华自愿赔偿韩建存受损树木费200元;二、韩建存自行处理已伐放的树木;三、地埂上还有一颗沙枣树影响于付华家的耕地,限韩建存于2015年4月5日前自行伐放;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为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卢彩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