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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民初字第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张超才与张尊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超才,张尊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初字第912号原告张超才。委托代理人魏加高、刘萌萌,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尊利。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建国东路437号。负责人朱徐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侯琳琳,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超才诉被告张尊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超才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超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张超才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小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厉婉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