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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赵文相抢劫罪,赵文相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文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261号罪犯赵文相,重庆市黔江区人,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日作出(2009)渝五中法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文相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12年6月19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62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8月2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01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9年5月22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5年4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赵文相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文相,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赵文相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文相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 秀 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霁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