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中法刑执字第1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雷棋椿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雷棋椿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阳中法刑执字第1439号罪犯雷棋椿,男,198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阳春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9日作出(2007)阳中法刑一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雷棋椿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7月10日作出(2007)粤高法刑四终字第20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雷棋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1年6月1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13年5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2月8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雷棋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雷棋椿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3次;2013年9月、2014年3月、9月获得表扬;2014年2月获得记功;2014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雷棋椿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雷棋椿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5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 沛审 判 员 林浈量代理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洋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