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民初字第02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重庆标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胡玉萍、黄国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标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胡玉萍,黄国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2659号原告重庆标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83号2单元10-5号,组织机构代码74532437-6。法定代表人顾叶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伍思兰,女,汉族,1962年12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胡玉萍,女,汉族,1957年12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黄国元,男,汉族,1955年4月1日出生,重庆市人,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标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胡玉萍、黄国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标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标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标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重庆标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宗信代理审判员 王 睿人民陪审员 杨 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郎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