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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0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胡进牛与胡银生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进牛,胡银生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0883号原告:胡进牛,男,194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代理人:卜世楼,庐江县白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银生,男,197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进牛与被告胡银生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进牛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胡进牛负担。审判员  宋功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春春附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