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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郯执字第1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张坤民间借贷纠纷成交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光娟,张坤,丁彤,孟祥龙,吴仕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C}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郯执字第1807号申请执行人马光娟,女,汉族,1967年12月9日生,汉族,住郯城县高峰头镇。被执行人张坤,男,汉族,1986年9月9日生,汉族,住郯城县重坊镇。被执行人丁彤,女,汉族,1987年10月2日,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孟祥龙,男,汉族,1969年10月26日生,住郯城县重坊镇。被执行人吴仕杰,男,汉族,1989年12月12日生,住郯城县重坊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郯民初字第1789号民事判决书,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张坤所有的比亚迪轿车一辆,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委托临沂嘉信招标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张坤所有的比亚迪轿车一辆,2015年4月24日刘飞以3287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张坤所有的比亚迪轿车一辆归买受人刘飞所有。二、买受人刘飞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学栋审判员  于徐州审判员  高方园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于洪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