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特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葛张影、葛绍杰等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葛张影,葛绍杰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蒙民特字第00004号申请人:葛张影,女,2005年5月4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安徽省蒙城县。申请人:葛绍杰,男,2007年3月1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监护人:葛成名,系申请人葛张影、葛绍杰之祖父。申请人葛张影、葛绍杰要求宣告张小灵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2012年1月申请人葛张影、葛绍杰的父亲葛新忠因病去世,其母亲张小灵悲痛外出,至今两年多未归,经多方查找无音信。为此,申请人要求宣告张小灵为失踪人。经查,张小灵,女,197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籍贯安徽省利辛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蒙城县马集镇。申请人葛张影、葛绍杰是张小灵与葛新忠的婚生子女。2012年1月葛新忠因病去世,张小灵悲痛外出,至今两年多未归。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月28日在《人民日报》上发出寻找张小灵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3个月,现已届满,张小灵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张小灵下落不明满两年,其子女申请宣告其失踪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张小灵为失踪人;二、指定葛成名为失踪人张小灵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宁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