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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三商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丁树和与郑爱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树和,郑爱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商初字第416号原告:丁树和。被告:郑爱芬。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树和与被告郑爱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其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树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树和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海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沈菲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