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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襄阳中民四初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周永梅与宜城市绿环牧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永梅,宜城市绿环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襄阳中民四初字第00082号原告周永梅。被告宜城市绿环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雷河镇新集村。法定代表人徐爱芝,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永梅与被告宜城市绿环牧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永梅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永梅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永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免收。审 判 长  陈守军审 判 员  赵 炬代理审判员  潘海珍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悦 来源:百度“”